(2017)鄂10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谢姚、李圣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谢姚,李圣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谢姚,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公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公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圣杰,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陵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谢姚、李圣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谢姚、李圣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圣杰到公安县斗湖堤镇被告人罗谢姚家,要求罗谢姚帮忙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罗谢姚于是电话联系刘某(另案处理),要求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并谈妥价格为90元/克,李圣杰随后通过支付宝转账4500元给罗谢姚。接着,二人搭乘一辆的士车到公安闸口镇后,罗谢姚进入公安县闸口镇华成佳苑小区刘某、余某家中,以4500元的价格从余某手中购买了一袋甲基苯丙胺晶体。当日14时许,李圣杰、罗谢姚二人搭乘的士在返回公安县斗湖堤镇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查获可疑毒品一袋,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7.13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手机照片;收缴毒品的照片;证人张某、余某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书;检查、称重、封存笔录;支付宝微信记录、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谢姚、李圣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最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谢姚、李圣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圣杰到公安县斗湖堤镇被告人罗谢姚家,要求罗谢姚帮忙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罗谢姚于是电话联系刘某(另案处理),要求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并谈妥价格为90元/克,李圣杰随后通过支付宝转账4500元给罗谢姚。接着,二人搭乘一辆的士车到公安闸口镇后,罗谢姚进入公安县闸口镇华成佳苑小区刘某、余某家中,以4500元的价格从余某手中购买了一袋甲基苯丙胺晶体。当日14时许,李圣杰、罗谢姚二人搭乘的士在返回公安县斗湖堤镇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查获可疑毒品一袋,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7.1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圣杰讯问视频资料2、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在二被告人当场查获的毒品检查甲基苯丙胺,净重为47.13克;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刘某贩卖毒品的过程;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的士司机张某在载乘客罗谢姚、李圣杰的过程中被警察抓获;5、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扣押清单;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8、通话清单;9、户籍证明;10、被告人罗谢姚、李圣杰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二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谢姚、李圣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谢姚、李圣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谢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圣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谢姚的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被告人李圣杰的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黎人民陪审员 马新立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速 录 员 杜小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