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成光与岳池县同兴镇桥湾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光,岳池县同兴镇桥湾砖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548号原告唐成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君学,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池县同兴镇桥湾砖厂,住址:岳池县同兴镇李坝村*组。负责人杜恒顺,厂长。原告唐成光与被告岳池县同兴镇桥湾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唐成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成光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俊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唐成光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跃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