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利辛县金马运输有限公司与马祥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金马运输有限公司,马祥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388号原告:利辛县金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阜蒙路南侧17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9723-8。法定代表人:武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晓天,六安市天地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马祥俊,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鑫,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916室。组织机构代码33670299-7。法定代表人:于明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青柳,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场良种站。组织机构代码72578000-8。负责人:李东贤,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蕾,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倩,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郭跃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国际城8号楼1单元23楼。组织机构代码58796303-2。负责人:郭跃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征涛,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合肥市辖区内,本案被告马祥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本起事故其他伤者的赔偿,已在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