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素容徐萍与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容,徐萍,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814号原告:郑素容,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徐萍,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彭家花园支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2816199X。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郑素容、徐萍与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郑素容、徐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素容、徐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容、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郑素容、徐萍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孔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