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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素容徐萍与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容,徐萍,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814号原告:郑素容,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徐萍,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彭家花园支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2816199X。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郑素容、徐萍与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郑素容、徐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素容、徐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容、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郑素容、徐萍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孔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