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居委会一组26号。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桥社区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3060219581112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朱家组,身份证号码43060219651014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毛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赔偿损失2794.78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赔偿损失269.47元;被执行人毛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13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俩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毛某某、张某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毛某某银行存款3257.7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张某某银行存款494.4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