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中、赵影诉被告张群海、赵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中,赵影,张群海,赵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8号原告:张玉中,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赵影,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群海,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赵敏,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玉中、赵影诉被告张群海、赵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中、赵影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玉中、赵影负担。审 判 长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华族(2017)皖1202民初258号民事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