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与张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张连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981号原告: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康泰里43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肖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连顺,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争议已经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厦门市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