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日照旭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日照旭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568号之二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宗瑞,总经理。被告:日照旭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北、重庆路西现代创业中心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孟善海,总经理。第三人: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旭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杨恒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栾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