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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基田门业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基田门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25号申请人:上海基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夏定春,总经理。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幸福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蓟,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基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上海基田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存款人民币1195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存款人民币1195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皎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