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国邮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国邮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33号申请人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陈跃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国邮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涛,职务:经理。申请人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邮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