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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邱道慈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道慈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道慈,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道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道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邱道慈驾驶闽J×××××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古田县城东街道玉前路与614中路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右方直行的由被害人刘某1驾驶的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致刘某1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邱道慈将刘某1送医抢救并主动报警,后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道慈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1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月14日,邱道慈、古田县实业纸箱厂共同赔偿刘某1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30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邱道慈系古田县实业纸箱厂驾驶员,其持有准驾车型为B1、E的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邱道慈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刘某2、黄某、吴某1、邹某、陈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报案登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邱道慈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表明邱道慈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道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道慈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邱道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道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王 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游顺智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