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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克松、杨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克松,杨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夏克松,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江市。被执行人杨安庆,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夏克松申请杨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浔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安庆在九江市金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九江市金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和住所地在武宁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委托武宁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浔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