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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勿日图与宝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勿日图,宝决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953号原告:勿日图,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宝决心,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勿日图诉被告宝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勿日图自愿撤回对被告宝决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勿日图撤回对被宝决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勿日图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跃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