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勿日图与宝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勿日图,宝决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953号原告:勿日图,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宝决心,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勿日图诉被告宝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勿日图自愿撤回对被告宝决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勿日图撤回对被宝决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勿日图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跃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