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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480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480号之一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组织机构代码:57592721-0。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男,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