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曹乐伟、颜俊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乐伟,颜俊豪,翁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曹乐伟,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颜俊豪,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翁思思,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曹乐伟与被执行人颜俊豪、翁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029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颜俊豪、翁思思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小额存款,本院予以扣划合计5031元,扣除本案受理费、执行费,剩余1051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瑞安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颜俊豪名下登记有浙C×××××别克轿车,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3月1日,本院将颜俊豪、翁思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4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颜俊豪、翁思思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051元,被执行人颜俊豪的别克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4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