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家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4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旺,男性,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址:泌阳县。2017年6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家旺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泌阳县城工农路南段牛庄到双庙街东岗去,行驶到泌阳县赊郭路双庙乡双庙街东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328号鉴定:王家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4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家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家旺供述、证人张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视频截图、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328号鉴定、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旺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家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具有导致危险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扰乱了安全交通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但被告人王家旺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家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