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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人李永亮、米来寸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永亮,米来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圣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佑,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李永亮,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米来寸,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亮、米来寸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亮、米来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张必强审判员 周汝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