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云南合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云南合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63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忠,男,汉族,1974年9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云南合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康路172号203室。法定代表人:郑国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2039901P。申请人刘建忠与被执行人云南合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42189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12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