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勇、叶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韩勇,叶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异24号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负责人:王健,该行行长。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负责人:王健,该行行长。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生,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叶翠云,女,汉族,1970年9月5日,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勇、叶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本院,逾期将视为放弃对韩勇、叶翠云位于晋城市城区泽州南路某某公寓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请求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2月5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2日对晋城市泽州南路某某公寓房产(含内装修)和室内家具、装饰品的三次拍卖行为。请求重新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并按房产和家俱分别拍卖的原则重新进行拍卖,并请求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给异议人送达的通知书。后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焦 炜审判员 毛柏青审判员 张赞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