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瑞红与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红,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047号原告:张瑞红,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花市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有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芬,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瑞红诉被告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被告隆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张瑞红和被告隆昌公司签订的关于彰德天阶商业街住宅3号楼东单元15楼西户(B-1503)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原告张瑞红向被告隆昌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购买彰德天阶商业街住宅3号楼东单元15楼西户(B-1503)房屋的首付款。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16日、2017年2月17日分两次签订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并未办理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隆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有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有非法集资嫌疑;对于原告张瑞红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