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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景芬诉邵立军、迟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芬,邵立军,迟洪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846号原告:赵景芬,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邵立军,男,1969年11月2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迟洪香,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景芬诉被告邵立军、迟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天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