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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杨二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杨二永,洛阳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496号原告:李林,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功,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二永,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第三人:洛阳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东路59号院1幢1-1702。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原告李林诉被告杨二永、洛阳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陶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