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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文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梁文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905号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王香菊,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育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梁文明,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文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付清供暖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