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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果,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果持B2类驾驶证驾驶渝BUXX**中型自卸货车,前往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XX组X号陈某家装货。当车行至陈某家院坝时,因陈果驾驶机动车倒车未确认车后安全,致使货车将陈某家房屋撞垮,造成站在屋下的王某当场死亡及房屋、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果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果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经民警传唤至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果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陈果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果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骆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