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10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文与黄某杰、马某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杰,马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093-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52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东路。被执行人黄某杰,男,53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路。被执行人马某银,女,39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路。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杰、马某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涡民一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某银车牌号为皖A5****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杜云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