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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长煊与张伟荣、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煊,张伟荣,张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282号原告:吴长煊,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荣,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春凤,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吴长煊与被告张伟荣、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吴长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长煊以欲与张伟荣、张春凤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吴长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煊撤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吴长煊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阙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