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士友与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士友,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075号原告丁士友,男,1971年4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彭建华、褚敬明,西宁市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原告丁士友与被告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丁士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士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