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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士友与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士友,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075号原告丁士友,男,1971年4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彭建华、褚敬明,西宁市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原告丁士友与被告西宁城东豪美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丁士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士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