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兴华与李洁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华,李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245号之一原告:余兴华,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阳,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洁锋,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粤1284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洁锋银行账户内存款5434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上述裁定作出后,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执行查封被告李洁锋位于四××市××街道广场北路盈峰国际七座57号占有份额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四0100036747和不动产权证号:四国用(2014)第006723号),保全金额以543400元为限。2017年7月16日,原告余兴华以已经与被告李洁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李洁锋位于四××市××街道广场北路盈峰国际七座57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洁锋的房屋应予以解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洁锋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盈峰国际七座57号占有份额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四0100036747和不动产权证号:四国用(2014)第006723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