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绍兰与蒋维贵钟云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绍兰,蒋维贵,钟云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60号申请人:杨绍兰,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蒋维贵,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钟云科,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杨绍兰与被申请人蒋维贵、蒋维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维贵、蒋维贵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