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1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宋飞与盐城朗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盐城朗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713-1号原告宋飞,男,1985年12月3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宋友广(系宋飞父亲),男,1957年10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开,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朗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盐东开发区(18)。法定代表人黄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海玲,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飞诉被告盐城朗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飞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朗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人民陪审员 邹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