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金龙与宋文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龙,宋文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869号原告:肖金龙,男,回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宋文湖,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龙与被告宋文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肖金龙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