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严志杰与满洲里龙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杰,满洲里龙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99号原告:严志杰,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桂清(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河,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满洲里龙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姜兆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志杰诉被告满洲里龙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志杰自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豫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