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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与韩毛、吴兰英、王飞云、王米凤、崔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韩毛,吴兰英,王飞云,王米凤,崔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8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麻镇君子街。负责人杨军,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毛,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吴兰英,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飞云,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米凤,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崔香女,女,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与被告韩毛、吴兰英、王飞云、王米凤、崔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镇分理处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候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