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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庆海,男。被执行人:刘夫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名下均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查找不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申请对黄庆海名下汽车进行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车辆的登记手续。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诉讼中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六套,被执行人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黄庆海、刘夫荣名下有房产一套,以上房产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查找不到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暂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