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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李宜芳、黎子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李宜芳,黎子铭,黎美君,欧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5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住址: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69896347D。负责人:欧锦雄,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良,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信宜市,系原告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宜芳,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黎子铭,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黎美君,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欧玉华,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被告李宜芳、黎子铭、黎美君、欧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梁智良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