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望、花文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望,花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陈望被执行人花文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43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花文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花文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花文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花文广(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4517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