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贵柱与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柱,刘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81民初1991号原告罗贵柱,男,1958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英德市,被告刘志武,男,1971年9月02日生,汉族,英德市人,现住英德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贵柱诉被告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蓝文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因沙糖桔生意认识,2014年4月28日被告刘志武向原告吴桂荣借款本金5000元,并约定在同年年底归还,但被告没有准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在201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写下借条并约定于2017年农历五月还清。至今被告一直未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志武当庭支付欠款1000元给原告罗贵柱。被告刘志武欠原告罗贵柱借款4000元,定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罗贵柱承担(该款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