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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瑞德与张玉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瑞德,张玉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74号申请人:刘瑞德,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张玉芬,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刘瑞德以与被申请人张玉芬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未获赔偿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玉芬所有的×××号轻型货车一辆,财产保全价值10000.00元。本案由保证人金殿玺以现金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玉芬所有的×××号轻型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邮寄费22.00元,由申请人刘瑞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 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