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淑美与张传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美,张传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348号原告:范淑美,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被告:张传堂,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美与被告张传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范淑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淑美与张传堂自行达成和解,自愿放弃主张权利,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淑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185.00元,由原告范淑美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