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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玉林与被执行人孙桂芝、石启柱、石昌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林,孙桂芝,石启柱,石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毛玉林,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西市恒山区义安村。申请执行人孙桂芝,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西市恒山区义安村。被执行人石启柱,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长春镇众义村。被执行人石昌宝,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长春镇众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玉林与被执行人孙桂芝、石启柱、石昌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