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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肖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肖林涛,文娟,曾加祥,林胜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741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肖林涛,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申请人:文娟,女,199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江西省,被申请人:曾加祥,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被申请人:林胜萍,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申请人肖林涛、文娟、曾加祥、林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曾加祥名下坐落于安源区萍安中大道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加祥名下坐落于安源区萍安中大道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查封期限为叁年,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