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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露盟与王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187号原告:刘露盟,男,1988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肃宁县。被告:王万顺,男,1971年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肃宁县。刘露盟与王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露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露盟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