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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彬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彬,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1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控被告人田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显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20时至7月1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田彬与邱某等人先后在米易县垭口街二滩中餐鱼馆、闲逛烧烤店饮酒。7月1日凌晨3许,田彬以被骚扰、生命受到威胁为由报警,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到米易县公安局垭口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发现田彬没有生命危险但有酒后驾车嫌疑后,向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值班交警到垭口派出所将田彬带到交警大队办案,使用人体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田彬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交警将田彬带到米易县人民医��提取人体血样。2016年7月5日,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彬人体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8mg/100ml。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田彬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证。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王某、刘某、杨某、邱某、廖某、余某的证言,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意见书、情况说明,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体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光碟1张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田彬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彬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彬无证驾驶,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秋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