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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猛于2016年9月至10月间,以现金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满某。2016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猛经营的威步足疗店二楼最内侧屋老虎机内搜出麻古15片,总净重1.46克。另查,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破案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涉案财物保管台账、证人满某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猛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猛能自愿认罪,并提供财产刑担保,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猛违法所得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三、没收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吸毒工具及收缴的毒品1.46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竹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俊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