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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孙某某等与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75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孙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庞某某(庞某某),男,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孙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全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