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孙某某等与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75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孙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庞某某(庞某某),男,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孙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全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