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德召与方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召,方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224号原告:刘德召,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被告:方德香,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刘德召与被告方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德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召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刘德召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王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