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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德召与方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召,方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224号原告:刘德召,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被告:方德香,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刘德召与被告方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德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召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刘德召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王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