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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刚与被告吴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刚,吴洪,童新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28号原告:唐刚,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洪,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童新毅,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惜字宫南5号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2658535R。负责人:肖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刚与被告吴洪、童新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蜀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保蜀都公司申请对原告唐刚的伤残等级、自费药、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7月18日,原告唐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洪、童新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57元,本院予以免取。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