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欧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欧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044号原告:南京欧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二期E栋7层。法定代表人:付国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严慧,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英,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欧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欧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南京欧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欧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