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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金钰与赵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钰,赵良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408号原告:赵金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赵良德,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赵金钰与被告赵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金钰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良德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