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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长兰、陈德英、陈芳与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兰,陈德英,陈芳,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075号原告:张长兰。原告:陈德英。原告:陈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波,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前细柳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高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玉,临沭店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张长兰、陈德英、陈芳与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安社区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长兰、陈德英、陈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波、被告永安社区村委法定代表人高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长兰、陈德英、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永安社区村委给付工资款11683元。事实与理由:张长兰、陈德英、陈芳的近亲属陈久宝自2002年至2014年在前细柳自然村担任村干部,一直没有支付过工资,共计11683元。2015年11月8日陈久宝因病逝世,张长兰、陈德英、陈芳多次向永安社区村委索要工资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永安社区村委辩称,张长兰、陈德英、陈芳陈述的事实属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临沭县店头镇前细柳村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村委合并为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陈久宝于2015年11月8日去世,张长兰系其妻,陈德英系其长女,陈芳系其次女,陈久宝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久宝自2002年至2014年在原店头镇前细柳村委任支部委员,任职期间,原店头镇前细柳村委拖欠其工资,分别为:2002-2006年度工资3564元、2007年度工资260元、2008年度工资840元、2009年度工资1680元、2010年度工资1680元、2011-2012年度工资2439元、2013年度工资1220元,以上合计为11683元。上述工资款由时任村干部签字并加盖临沭县店头镇前细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予以确认。上述工资款经催要未果,张长兰、陈德英、陈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临沭县店头镇前细柳村委欠陈久宝工资款11683元,由其出具的村欠条二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付。陈久宝已去世,涉案欠款11683元为陈久宝的遗产,张长兰、陈德英、陈芳作为陈久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临沭县店头镇前细柳村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村委合并成立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其权利义务应由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承继。综上,张长兰、陈德英、陈芳要求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1168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长兰、陈德英、陈芳近亲属陈久宝的工资款116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7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